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吴凡[1]
机构地区:[1]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出 处:《前沿》2011年第8期70-73,共4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2009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HB09BFX008)
摘 要:股东连带保证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之中。股东连带保证合同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法律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确定,是对有限责任的制度创新还是创造性的破坏实属不同法律适用中的尴尬。股东连带保证责任条款目的在于修正股东有限责任在债权人利益维护方面的负面效应,然而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地位决定其规范具有强制性。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有关股东连带保证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应该具备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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