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再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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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先映[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广州510100

出  处:《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年第5期153-154,共2页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摘  要: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对民事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纵观国外和其他地区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皆采取了分权制约,由不同的法官或者法官与行政执行人员分享执行权,相互制约,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体制。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应当在法院内部设置执行权的分权机制,外部明确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的监督,才能最终保障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分权机制 监督机制 

分 类 号:D915.18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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