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政策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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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敏艳[1] 刘绍勤[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内蒙古教育(B)》2011年第4期4-5,共2页

摘  要: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人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政策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的义务,必须为适龄儿童提供就近人学的教育机会,并未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就近人学,不能择校。有学者针对该条例提出,就近入学对受教育主体来说是权利而非义务。由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

关 键 词:《义务教育法》 入学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 适龄儿童 就近入学 教育资源分布 义务教育阶段 受教育主体 

分 类 号:G511[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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