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的中国法理学——政治修辞下的法理学解放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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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金钊[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103-109,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820008)

摘  要:法治时代的法理学需要摆脱政治修辞的束缚而独立发展,并为法治贡献理性的思维方法。为此,必须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没有法治的政治是危险的。在法治时代,中国需要建构在内容上有独立性、在功能上能自主发挥作用的法理学,进而重塑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宪法法律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科建设的去政治化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法治建设需要的是法理修辞而不是过度的政治修辞。法治修辞应该代替政治修辞,法理学应该成为法治时代的显学,法律思维方式应该成为时代的主流思维方式。

关 键 词:法理学 法治理念 法律方法 法治修辞 政治修辞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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