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根除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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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慧贤[1] 

机构地区:[1]首都博物馆,北京100045

出  处:《大江周刊(论坛)》2011年第5期123-123,共1页

摘  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以使用策略为名实施刑讯逼供手段的不当行为屡禁不止。笔者将其成因归为三类:

关 键 词: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 司法工作人员 变相肉刑 不当行为 犯罪嫌疑人 诉讼过程 第43条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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