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之惑》专题报道之一 见习医生被“高效”司法鉴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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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镇国[1] 侯兆晓[1] 李孙达[1] 李珊[1] 

机构地区:[1]《民主与法制》编辑部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16期6-8,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司法鉴定大致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等)。“多头鉴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鉴定机构太多.而是“送鉴程序”不规范。要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最关键的是耍保证“送鉴样本”的原始状态。目前在鉴定人准入问题上,基本没有考核体系。鉴定人资格的考评体系缺失。司法鉴定业务社会化。主要目的是保证鉴定的质量。自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鉴定正式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矗的决定》。过去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因此。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决定》最大的亮点。只有科学统一管理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公正性。才能保证鉴定质量、尊重科学规律。满足诉讼的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五年多过去了,《决定》结束司法鉴定存在已久的混乱局面了吗?

关 键 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见习医生 鉴定人资格 法医病理 全国人大常委 考评体系 管理才能 诉讼权利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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