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在股东身份确认案件中的应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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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勋[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6期83-8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当事人签署章程的行为可反映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客观上,当事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上等被记载为股东,属于以法定形式公示股东身份的事实,使其在外观上具备了股东特征,善意第三人对此有充分理由予以信赖。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时,

关 键 词:股东名册 公示主义 外观主义 身份确认 善意第三人 商法 应用 案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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