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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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增宝[1] 沈荣华[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2期15-19,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被告人事先对买卖气枪铅弹的违法性认识是充分的,但对以邮购形式自境外购买大量制式气枪铅弹构成走私弹药罪,且要比一般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判处重得多的刑罚甚至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事先未必清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气枪铅弹的社会危害性及大部分气枪铅弹进关时即被查获等具体情况,本案存在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关 键 词:气枪 走私 刑罚 邮购  考量 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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