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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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国香[1] 尹颖舜[1] 张娜[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2期33-3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关 键 词:纠纷解决机制 和解协议 既判力理论 一事不再理原则 申请执行时效 民事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 执行当事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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