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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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心恬[1] 王文军[2] 陈蔚如[3]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6期104-111,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受益"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看法。搜集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进行分析,更见判决观点分歧,矛盾迭出。"没有合法根据"要件应由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人负证明责任,这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亦不会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经分析,相反的观点则难成立。对不当得利类型化,按不当得利不同类型分别理解"没有合法根据"要件,有助于深入理解其证明责任分配。

关 键 词: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证明责任分配 规范说 

分 类 号:DF7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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