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及效果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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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 李佳伦[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40-44,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学界对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讨论十分广泛.我们写了文章阐释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在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对网络侵权责任应当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该《建议稿》共173条,设专章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释,从第72条到第86条共15条,占全部条文的8.67%。可见网络侵权责任还有诸多空白需要进行研究和补充,不去替法律规范说出它们本来要发出的声音也与立法宗旨相违。本文仅就《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对被侵权人的通知与后果,根据我们的研究做以下阐释。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36条 建议稿 司法解释 立法宗旨 被侵权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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