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米雪
机构地区:[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1年第6期60-62,共3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它可以说是证人强制作证制度的例外。同其他的证据制度不同,它以也许会牺牲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为代价,通过保护秘密交流,促进社会中某些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近亲属拒证权就是此制度的典型代表。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虽然对近亲属拒证权的具体规定各有特色,但均以成文法或者判例的方式承认了拒证权的价值,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亦影响着近代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我国自古就有“亲亲相容隐”的传统,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确立证人拒证权制度。近些年,证人出庭难问题困扰着法律人,如果强制所有人都出庭作证,就算是站出来反对自己的挚爱的亲人,很明显这种规定是违背道德和人性的,特别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于是人们终于把目光投向了证人拒证权。本文仅近亲属拒证权的角度,以比较法的方式,试分析各国立法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一些建议,尽力设计一种有限的、本土化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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