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私法性质界定的缺陷及其立法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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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利国[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  处:《现代教育管理》2011年第6期54-57,共4页Modern Education Management

基  金: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新时期高校民族团结教育问题的研究与实践"(JGZXS10013)

摘  要: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是民办教育研究和实践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立法将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规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学界也形成了多种学说。然而,不论是立法还是各种学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性。因而,需要对我国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进行重新界定,这不仅依赖于未来民办学校专有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讲,也必须依赖于整个民法体系中法人分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 键 词:民办学校 私法性质 界定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G40-011.8[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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