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变革——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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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宝杰[1] 郭雳[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视野》2011年第3期71-73,共3页Expanding Horizons

基  金:司法部课题(07SFB3028)

摘  要:在奉行大证券法加豁免的美国,私募基金一贯享受品种、载体、管理人等三重注册豁免。金融危机促使监管升级,多项法律草案相继向国会提交并终获通过,私募基金以间接形式被纳入美国联邦注册的变革已成现实。以往采取小证券法路径的我国,通过法律修订及部门规章实施,基本树立了证券非公开发行规范的框架。但是,我国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仍存在发起人计算、募集方式界定、私募证券转售限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既有规范在实践中也常遭遇规避或漠视。因此,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机构协调和完善对证券非公开发行活动的监管十分必要。

关 键 词:非公开发行 私募基金 证券监管 银信理财合作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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