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基于休谟因果关系论的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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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长建[1] 兰艳[2,3]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03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11年第5期160-162,共3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09XFX001)

摘  要:因果关系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一种恒常的结合。腐败结果的出现,根本原因不在于腐败者的道德素养低下和法律知识欠缺,而在于腐败者基于其他腐败者是否受到司法惩罚的理智判断:腐败行为和司法惩罚是否具有恒常的结合关系。司法公正显示了腐败行为和司法惩罚的恒常结合关系,腐败就从道德判断转换为理智判断,而大部分官员有着清醒的理智,腐败就成为愚蠢的行为远而避之,司法公正因此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所在。

关 键 词:因果关系 经验主义 腐败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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