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理工院校法学实践创新教学因素的研究——以哈尔滨理工大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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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连峰[1] 袁晓波[1]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4期270-271,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摘  要:法学教育中的实践创新教学不仅可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还可以为法科学生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学教育中极其重要。研究影响法学实践创新教学的因素对加强理工院校法学院系的实践创新教学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加强理论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诸如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创新教学活动的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重视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从而使法学实践创新教学教育得以确立。

关 键 词:实践创新教学 课程设置 师资队伍建设 

分 类 号:G642.0[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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