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治疗工伤机构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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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荣凯[1] 王炜强 

机构地区:[1]福建省总工会 [2]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1年第6期54-55,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2004年6月,杨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1日,杨某在工作中被撞伤,住院治疗,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后经杨某向其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005年8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26日,其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未享受工伤待遇,杨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 键 词:劳动仲裁机构 工伤待遇 治疗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伤情评定 电焊工 

分 类 号:D922.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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