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物权法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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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兰[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年第3期11-12,共2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摘  要:在我国目前的物权立法中,并没有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特权进行严格区分。因此动产特权法体系尚不明确清晰。在动产物权法体系构建过程中,仍有许多重要的问题需要从学理上加以深入探讨。笔者认为动产物权法体系应当包括总则、所有权制度、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及占有五大部分。本文拟就动产物权法体系的这五大部分内容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谈一点粗浅的意见。

关 键 词:动产物权所有权 动产用益物权 动产担保 占有 

分 类 号:DF419.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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