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商业预付卡购卡需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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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商贸》2011年第7期7-7,共1页China Business & Trade

摘  要: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舍)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关 键 词:商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办公厅 支付结算业务 非金融机构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预防腐败 

分 类 号:F71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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