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应当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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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士忠[1] 刘正操 刘合英 

机构地区:[1]安阳师范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2]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17 [3]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河南安阳455000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31-34,共4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破产法实施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NO.2008.1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立法的难点,也是破产法实施的关键点。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立法的重大制度创新,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破产管理人职业队伍建设、破产管理人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设立全国性破产管理行政机构等重要问题,以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得到完善。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选任 监督 

分 类 号:DF41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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