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合理性术语法律适用探析——以合同法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2

Research on the Judicial Appliction of Reasonable Terminology in Civil Law——Focusing on the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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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中秀[1] 

机构地区:[1]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

出  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88-89,共2页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基  金:作者参加的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教授所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08BFX023)<民法总论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中特别是合同法中存在大量的合理性术语,这类概念属于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的开放的不确定概念。之所以存在此类概念,主要是由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法律追求安定性以及民法私法性质等原因决定。法官适用合理性术语应当从理性人的立场,考虑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依习惯判例等因素来具体判定适用。

关 键 词:民法 合同法 合理性术语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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