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刑事评议表决制度诉讼机能研究——兼论我国刑事评议表决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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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忠惠[1] 庄乾龙[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128-135,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08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J08WD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域外各国通过明确刑事评议表决顺序,保证评议表决自由环境与评议表决的不间断性,有效地实现了司法民主与独立的刑事诉讼机能。而建立在区分原则基础上的评议表决制度则较完美地承载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机能。鉴于我国刑事评议表决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以区别对待为原则,通过规范评议范围、完善表决规则、明确评议表决顺序、构建违反结果责任等程序制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评议表决制度,进而实现评议表决制度应有的诉讼机能。

关 键 词:刑事评议 刑事表决 诉讼机能 完善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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