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立与协议效力:构建我国新闻调解制度的两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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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良[1] 

机构地区:[1]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1年第12期42-45,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闻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7BXW004)

摘  要:对于新闻纠纷的化解,调解相对于诉讼有着适用范围更广、经济成本更低、程序效率更高、救济手段更活的优势。在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体系之外设立专业性的新闻调解机构,是新闻调解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新闻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协议履行机制,是构建新闻调解制度的核心。

关 键 词:新闻纠纷 非诉讼解决机制 调解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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