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重新立法应着力解决几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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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旭 袁沧 

机构地区:[1]兴化市民政局,江苏泰州225700

出  处:《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6期44-44,共1页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快速掘起,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和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和前景。但1998年12月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些相关规定和政策对于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而言已相对滞后,迫切需要重新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需要。笔者谨从县级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基层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重新立法应着力解决好的几个关键问题:

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立法 社会公益事业 1998年 监管工作 实际出发 基层工作 社会组织 

分 类 号:F279.24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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