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窃电问题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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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时旸[1] 李彦华[1] 张志宽[1] 

机构地区:[1]华北电网廊坊供电公司,河北廊坊065000

出  处:《时代经贸》2011年第12期30-30,共1页TIMES OF ECONOMY & TRADE

摘  要:目前,我国单位实施的窃电行为大量存在,而且一般单位窃电量巨大,单位窃电量占社会窃电总量的绝大比例,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对于单位窃电行为仅靠行政处罚和追究民事责任已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戒和扼制作用。但是,目前在刑事立法中尚无有关单位窃电的规定。窃电本质上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依据我国刑法,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单位窃电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当然也不能构成其他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追究窃电单位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窃电行为 单位 法律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 社会危害性 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刑事立法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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