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明治宪法对近代中国立宪影响的有限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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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纪宏[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出  处:《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68-71,共4页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近代中国的立宪受到了日本明治宪法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仅限于1908年清政府出台的《钦定宪法大纲》。而《钦定宪法大纲》并没有予以公布,第一部真正予以公布的宪法性文件是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但是,该"信条"已经转向采用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模式。民国建立之后所通过的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一系列宪法文件,已经完全摆脱了日本明治宪法所具有的钦定宪法色彩,主要的立宪理论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以及欧美国家的共和国宪法的理念。所以,近代中国的宪法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充分借鉴了欧美国家的立宪经验;另一方面,又充分注重了中国的国情。日本明治宪法所具有的钦定宪法特色对于催发近代中国的立宪意识起到了很好的启蒙作用。

关 键 词:明治宪法 中国宪法 君主立宪 三权宪法 五权宪法 

分 类 号:D909.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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