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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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威[1] 

机构地区:[1]华北煤碳医学院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2011年第13期22-22,共1页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摘  要:患者蒋某因感冒到某乡镇卫生院输液,医生王某为其做青霉素皮试,皮试后,蒋某出现手脚发麻,呼吸困难、紫绀、血压下降、昏迷,肢体强直等症状,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对蒋某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最后,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随即将乡镇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4万余元。经尸检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是在青霉素皮试后产生过敏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医方 无过错 青霉素过敏性休克 青霉素皮试 乡镇卫生院 患者家属 死亡原因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R-0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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