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烟草广告在各地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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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轶竹 

出  处:《党建文汇(下半月)》2011年第7期35-35,共1页

摘  要:虽然法律规定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严禁出现烟草广告。但仍有以下几种情形例外。烟草专卖店、烟草销售柜台等经营场所可以出现烟草广告,但是不可以超出柜台、店面范围。此外,烟草企业可以在媒体上刊登企业启事、声明,目前还可以出资做公益广告,“但不能在广告中出现其烟草产品的包装、名称等标志。”对于当前出现的一些变相烟草广告,工商部门在监督尺度上尚难以严格把握。

关 键 词:烟草广告 变相 烟草企业 法律规定 公共场所 经营场所 烟草销售 公益广告 

分 类 号:F713.8[经济管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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