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混合论、分立论与对立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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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力[1] 

机构地区:[1]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20-25,共6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630180);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y044);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hsk10005)

摘  要: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混合论将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混合起来,并认为各种责任之间存在着层次或工具的关系。其中的层次关系论试图将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内的各种责任进行层次分类,然而其标准本身是混乱的;而工具关系论实际上排除了企业纯粹的道德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拉回到弗里德曼的年代,从而在本质上取消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本文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分立论,即经济责任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社会责任是企业对除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或社会整体的责任,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的责任范畴。

关 键 词:企业社会责任 混合论 分立论 对立论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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