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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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0期63-64,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近来,一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对于其收购行为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关 键 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 交易方式 用意 股份 竞价 《收购办法》 法律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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