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方责任险:该谁为受伤害学生“埋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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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骥[1] 解立军[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2249 [2]山东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山东高密261500

出  处:《中小学管理》2011年第8期25-28,共4页

摘  要: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是不同性质的保险,不能相互代替。只有当学校对受伤学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保险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学校的请求负赔偿责任,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害学生也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校方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应从受害学生请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之日起算。

关 键 词:校方责任险 学生平安险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分 类 号:F842.69[经济管理—保险] G637[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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