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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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春雷[1] 杜文雅[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前沿》2011年第13期134-138,共5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古代法官制度研究"(项目编号:Tjfx08-04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改革纲要一方面拉开了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的序幕,另一方面也提出这一改革本身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有哪些、法院在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法院和其他解决纠纷的部门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如何理顺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部门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来解决。

关 键 词:多元化 纠纷解决 法院 人民调解 

分 类 号:D91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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