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团体人身险关于合同效力和受益人指定的效力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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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作彪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保险研究》2011年第7期J0029-J0031,共3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新《保险法》施行后,许多在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面临新旧法适用的问题,即新《保险法》的溯及问题,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团体人身险合同纠纷就是其一。下面笔者结合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和新《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谈一下新《保险法》对施行前成立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团体人身保险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效力认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关 键 词:《保险法》 合同效力 受益人 人身险 团体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 合同纠纷 劳动关系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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