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应当实行办调分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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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尚军 刘云荣[1] 黄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1年第15期76-77,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近年来,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坚持以被害方利益保护为核心,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借助司法权威,通过当事人双方互动,依法促成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修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公共利益保护 案件当事人 应当 社会和谐稳定 犯罪嫌疑人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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