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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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洁[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4期22-2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发生纠纷后,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答复以及其他行为并未表明其接受了关于仲裁机构的补充要约,则应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关 键 词:仲裁协议效力 民事执行 瑕疵 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 约定不明 补充协议 不予执行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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