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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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欢[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4期119-12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我国《反垄断法》有所涉及的只有第50条的粗略规定。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是必须要解决的起点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采取"损害"和"影响"两种标准来判断原告是否适格。本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并与我国现实相结合,认为"影响"标准是目前最佳的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在该规则的指导下,本文认为垄断者的上游供应商、平行竞争者、下游的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法私人诉讼。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私人诉讼 竞争者 购买者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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