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原因行为公证必要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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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得兵[1] 

机构地区:[1]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44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7期234-235,共2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关 键 词:不动产 物权变动 原因行为 公证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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