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法律地位之中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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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博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

出  处:《中外企业家》2011年第7期32-35,共4页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基  金: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研究>(SKL-2009-556)的调研成果之一;项目主持人:李小博

摘  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并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关 键 词:管理事务 法律地位 所有权人 中外对比 建筑物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诉讼地位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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