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包振宇[1,2]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上海房地》2011年第8期52-53,共2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一、各国立法关于住宅租赁社会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住宅租赁的对抗力强化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最初采罗马法中“买卖击破租赁”的主张,使得住宅租赁关系无法稳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经过特别立法赋予租赁权在转让中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其后的历次修正中,这种对抗力又得到了不断强化。英美法系各国财产法源于日尔曼法。传统上将租赁列入对物权的范畴,承认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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