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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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四海[1] 王冀宁[1]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1年第8期68-69,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亏损合同概念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亏损合同概念亏损合同由待执行合同发展而来,其中,待执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或有事项新准则对企业亏损合同的定义为“: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即"孰低原则"。

关 键 词:会计处理原则 合同概念 企业亏损 或有事项 合同义务 预计负债 净成本 部分履行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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