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控制研究——兼论《刑法修正案(八)》中“老年人免死”和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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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廷然[1] 

机构地区:[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周口466000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106-109,共4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10年河南省政府招标课题"河南省基层社会群体性纠纷的预防与解决"(E259);2011年度周口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死刑改革研究"(zknuqn201117B);2010年度河南省社科联调研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死刑控制研究"(SKL-2010-483);2010年度周口市社科联调研课题"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死刑控制研究"(ZKSKDY-2010-040)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标志着我国进入后死刑时代,严格控制死刑已经成为包括决策层、理论界、实务界及普通民众在内的国人共识。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都有对该类案件进行死刑控制的依据。借鉴军事犯罪立法中的戴罪立功,承袭古代法律中的存留养亲制度,赋予作为赡养人的犯罪人在存留养亲和死刑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重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将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负责任年龄、不负责任年龄和相对负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关 键 词:赡养纠纷 故意杀人 死刑控制 《刑法修正案(八)》 后死刑时代 老年人免死 存留养亲 刑事责任年龄 

分 类 号:D924.1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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