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律师风险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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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红梅[1] 

机构地区:[1]淮安广播电视大学电子工程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25期28-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风险代理通俗地讲就是打赢官司才收费,是从国外引入的一种新型收费模式。其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都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风险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新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它在适用范围上限制过多过严不尽合理;又如因风险代理制度缺乏细则规范导致实务中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比较多。本文从分析风险代理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入手,对风险代理与律师服务制度的关系以及适用范围作些简单探讨,并提出对风险代理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行使留置权的建议,以期利于风险代理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风险代理 委托代理合同 留置权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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