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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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庸鲁[1] 朱婷婷[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54-61,共8页Oriental Law

摘  要: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表现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鉴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危险的情状下仍积极实施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其罪过应是一种直接故意;但不是所有的醉驾和飙车行为都一律入刑,它还应受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制约。根据条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说明该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严重后果时,考量行为人的心态一般应是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侥幸避免的辩解无法遮蔽超越了过于自信过失范畴的现实根基,这缘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高度盖然性。因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处罚为原则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外。

关 键 词: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 抽象危险犯 放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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