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用益债权的典权——兼论确立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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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隋彭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108-119,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资助项目"用益债权原论"(项目编号:08JHQ0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 键 词:典权 用益债权 不动产质权 回赎 用益互易 不动产留置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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