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规范佛教僧侣四波罗夷罪之案例研究——以《驳案汇编》和《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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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晓聪[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113-117,共5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摘  要:佛教四波罗夷罪是"性罪",有杀、盗、淫、妄四种,在佛教中意为断除僧侣的"法命"之罪,是佛戒中的第一重罪,危害极大。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大都对僧侣犯此四罪有成文的规定,也有僧侣犯此四种罪的相关案例。以清代的案例作为视角探讨法律对佛教僧侣犯四波罗夷罪之规范,厘清僧侣犯此四罪的常见情形,并以此论证佛教戒律与世俗法律在对四波罗夷犯罪进行规范的内在契合性。

关 键 词:四波罗夷罪 《驳案汇编》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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