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贴片广告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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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益[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业文化(学术版)》2011年第9期10-10,共1页Business Culture

摘  要:2010年11月25日,西安雁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观众不满电影放映前贴片广告过多,而起诉制片方和电影院,要求被告退还电影票款35元、35元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元。原告陈某于2010年7月22日在被告某影院售票处购得11点55分场次的《唐山大地震》影票,进入影院1号放映厅。在影票上注明的放映时间为11点55分,但原告却发现影院此时播放的是长达20分钟的广告。

关 键 词:电影贴片广告 合理性 《唐山大地震》 2010年 电影放映 精神损失费 电影院 财产损失 

分 类 号:F713.8[经济管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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