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崔拴林[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228-233,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民法视野下的动物法律地位研究"(项目号:08JC820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既基于"固有价值假设"来论证"所有生活主体(尤其是动物)的固有价值都要得到尊重",又通过"只有理性人才能承担道德义务(从而使道德权利的存在成为可能)"的"理性人标准"确立了其理论的核心内容———生活主体(特别是动物)享有"得到理性人尊重对待的道德权利",动物之间则不存在权利和义务。故此,雷根的理论运用双重标准完成了论证。然而,雷根遮蔽了其理论对"理性人标准"的贯彻与依赖,从而片面地得出"只需具有生物学上的种种精神活动能力即可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结论。这就消解了康德主义道德理论所蕴含的"能负担义务者才有价值"的伦理意义,而导致道德主体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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