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遮蔽与主体的迷失——对汤姆·雷根之动物权利论的再批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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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拴林[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228-233,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民法视野下的动物法律地位研究"(项目号:08JC820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既基于"固有价值假设"来论证"所有生活主体(尤其是动物)的固有价值都要得到尊重",又通过"只有理性人才能承担道德义务(从而使道德权利的存在成为可能)"的"理性人标准"确立了其理论的核心内容———生活主体(特别是动物)享有"得到理性人尊重对待的道德权利",动物之间则不存在权利和义务。故此,雷根的理论运用双重标准完成了论证。然而,雷根遮蔽了其理论对"理性人标准"的贯彻与依赖,从而片面地得出"只需具有生物学上的种种精神活动能力即可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结论。这就消解了康德主义道德理论所蕴含的"能负担义务者才有价值"的伦理意义,而导致道德主体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严重错误。

关 键 词:动物权利论 固有价值 尊重原则 道德权利 双重标准 

分 类 号:B82-05[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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