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合并处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的运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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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红瑞[1] 时福礼[1] 郑洋[1] 郭春晖[1] 谢立伟[1] 董婷[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37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11年第5期46-48,共3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卫生行政主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处罚时,经常遇到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对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如何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尚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参考相关规定,根据法理,对餐饮服务执法中的"合并处罚"问题作深入探讨,与同行商榷。

关 键 词: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 餐饮服务 

分 类 号:R247.1[医药卫生—中医临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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