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借鉴:论我国刑事被告阅卷制度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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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常青[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前沿》2011年第17期87-92,共6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刑事判决形成过程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SC09Z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阅卷是被告方获取充分资讯从而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制度设置。我国现有立法将阅卷权赋予辩护人行使,未能解决无辩护人以及特殊案件中有辩护人之被告获取充分资讯从而进行有效辩护问题。在欧洲人权法院裁判的影响下,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起被告阅卷制度。我国有必要研究域外被告阅卷的立法与实践,重新检讨阅卷权理论,从阅卷主体、时间、方式、内容的限制和侵犯阅卷权救济等方面构建我国刑事被告阅卷制度。

关 键 词:阅卷权 被告人的阅卷权 诉讼主体地位 公正审判权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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