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和比较法视野下的强制采样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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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邦达[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34-42,共9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司法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CFX041)

摘  要:"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明确规定,立法只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然而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取人身检材的现象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实证考查发现: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强制采样的权力运作不当,执法人员对采样的适用程序和做法不一。通过比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在分类、程序与做法、发动要件等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强制采样处分分类笼统、启动条件宽泛、审批环节阙如,强制采样所获之鉴定意见却普遍被采纳。我国强制采样之完善必须实现"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实现强制采样行为的必要控制,实现"鉴定客体化"向"鉴定主体化"的地位转变。

关 键 词:强制采样 人身检查 检材提取 实证 比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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